《中日马关条约》




  日本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亦称《马关新约》。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4月17日签订于日本马关(今下关),同年5月8日生效。条约共11条,附有《另约》和《议定专条》。主要内容是:①清政府承认朝鲜完全独立自主。②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澎湖列岛给日本(同年11月辽东半岛由中国以3000万两白银“赎回”)。③中国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2亿两。④中国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本得在上述口岸派驻领事。⑤中国允许日本人在通商口岸城邑设厂生产,其进口机器及产品只交所订进口税,并可在内地设栈存货。⑥双方交换俘虏,中国释放日军间谍或嫌疑犯,并不得逮捕为日军服务的华人。⑦为确保条约的履行,日军在威海卫暂留驻一个旅,中国每年须贴交驻军经费库平银50万两。 1894年春,朝鲜爆发甲午农民战争。日本以 “护 侨”为名派兵侵入与清政府有宗藩关系的朝鲜,挑起中日甲午战争。9月,清军在朝鲜战败。10月,日军侵入中国,至翌年春相继占领辽东半岛和山东威海卫,清政府被迫求和。1895年3月,以李鸿章为首的清政府代表团赴日谈判,签订此约。该条约是一个条件十分苛刻的不平等条约,它使中国的民族危机和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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