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国和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生效,有效期30年。如在条约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均未表示废除,则每次自动延长5年。条约包括序言和6条正文,主要内容是:①缔约双方保证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②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盟国的侵略而处于战争状态时,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③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行动或措施。④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彼此进行协商。⑤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缔约同时,两国还签署了《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及《关于苏联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规定:在缔结对日和约后,但不迟于1952年底,苏联将把中苏共管的中长铁路属于苏方的一切权利及财产无偿移交中国;在同一限期内,苏军从中苏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国,中国偿付苏联自1945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大连的行政权完全属中国,苏联在大连租用或临时代管的一切财产移交中国;苏联在5年内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作为中国偿付苏联出售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和器材之用。此外,两国外长还以换文形式声明,1945年8月苏联与中国国民政府缔结的各项条约与协定均失效,重申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宣布苏联在中国东北从日本获得的财产和过去在北京的兵营房产全部无偿移交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重新确立中苏关系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适应世界形势的新变化,毛泽东主席率代表团于1949年12月~1950年2月访问苏联,同J.V.斯大林就国际形势及两国重大政治与经济问题进行会谈,并由中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和苏联外长A.Y.维辛斯基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本条约。《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对保障两国安全、发展两国友谊和合作、维护远东和世界和平,都曾起过积极作用。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苏日、中日关系发生变化,条约相关内容逐渐失去其存在意义。特别是从60年代起,中苏两国关系恶化,该条约名存实亡。197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定,条约于1980年4月11日期满后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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