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设顺利实施的保证



国防报 2000年09月22日 文/唐水福

      记者此次采访,先后与10多位省市的人防办公室主任就人防法规建设与人防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交谈,深感人防法规建设和人防管理体制,是人防建设顺利实施的最基本保证。 

    几十年来,我国人防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等原因,影响了人防建设的正常进行。198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人民防空条例》,使我国人防建设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情况,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标志着我国人防建设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人防法颁布施行后,全国各地立即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高潮。江苏、广东、辽宁、吉林等省,通过电视讲座、知识竞赛以及组织培训班等,使人防法家喻户晓。截至目前,辽宁、江苏两省分别培训执法骨干700多名,初步形成了省、市、县(区)三级贯通的人防执法网络。广东、湖北、海南等中南五省(区)先后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贯彻《人防法》实施办法。据了解,全国先后有10多个省、市、区制定出台了人防法实施办法,普遍开展了执法监督,较好地解决了人防机构不完善、法规不落实等问题。与此同时,各地加大人防执法力度,查处违反人防法行为。广州共查处毁损人防工事44件,查处应建而未建工程78宗,按规定补建30多万平方米,收取易地建设费4500多万元。辽宁省紧紧把握执法重点,先后查处违法案件300多起,追缴人防经费4000万元。黑龙江各地普遍成立了专门的人防执法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先后进行人防执法358件,已结案325件,结案率达90.7%,胜诉率99.7%。人防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查出违法案件近千起,追缴补偿费、赔偿费1.6亿元,走上了依法建设人防,依法管理人防之路。 

     人防法制化的推进,对理顺人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人民防空机构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人防建设逐步形成了军政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在国家政府机构进行的多次规模不等的精简中,人防机构始终保留了下来,并不断得到加强。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全国许多省、市、区将人防办列入了政府直属机构序列。江苏、辽宁、吉林、浙江等省,目前所有市(州)、县(市、区)都建立了人防机构。各级人防部门注重强化军政共管观念,积极争取领导和自觉接受领导的意识增强,人防建设真正纳入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的工作日程。实践证明,充分发挥军政共管、双重领导优势,是做好人防工作之关键。 

    记者附言:据记者调查,一些地区和单位人防建设仍摆不到应有的位置,应该建设的设施不建,甚至出现了擅自拆除人防设施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人防建设的发展。一些地方的人防管理体制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落实,人防机构还没有真正进入政府的职能范围。由此看来,人防执法难、机构设置难的问题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人防执法任重道远,人防系统现行管理方式的改革仍需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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