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  兰     

国防体制
  女王是荷兰武装力量统帅。战时首相是武装力量的最高司令,平时通过国防大臣行使职权。女王和首相通过国防部和国防参谋部对全国武装力量实施领导和指挥。国防委员会是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防大臣任主席。国防部是最高国防领导机构。国防参谋部是最高军事指挥机构。武装力量由正规军和准军事部队组成。正规军分陆、海、空3个军种和宪兵,由各军种司令和宪兵司令分别指挥。实行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志愿兵服役期为2~9年;义务兵服役期:陆军和空军为12个月,海军为12~15个月。军官军衔分3等12级。将官分上级、中将、少将、准将,校官分上将、中校、少校,尉官分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
军 费 比 例

年度 国内生产总值(亿美元) 军费开支(亿美元) 军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
1990 2769 78.2 2.82
1991 2838 75.5 2.66
1992 3200 80 2.50
1993 3092 75.8 2.50
1994 3340 78 2.34
1995 3520 85 2.41
1996 - 81 -
1997 - 80* -

*表示国防预算
总兵力约5.87万人(现役)。陆军3.23万人;海军1.4万人;空军约1.24万人。
陆军武器装备:坦克和装甲车辆2080余辆;火炮733门以上。导弹:反坦克导弹753枚;防空导弹324枚。
海军武器装备:海军各型舰艇约70艘。水面舰艇60艘;潜艇;常规潜艇6艘;海航飞机;35架;
陆战队装备:迫击炮34门;反坦克导弹若干枚;防空导弹若干枚。
空军武器装备:空军各型飞机240余架。作战飞机156架;支援保障飞机89架。导弹:空对空导弹若干枚;防空导弹发射装置15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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